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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评办法

作者:来源: 编辑: 访问次数:发布时间:2022-09-19

许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评办法

院政〔2022〕100号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落实资产管理职责,促进资产科学配置、高效使用和优化处置,进一步提高学校资产管理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水平,根据《河南省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豫财资〔2016〕135号)、《许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校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许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评(以下简称资产管理绩效考评),是指以资产管理制度、资产年度配置计划、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资产专项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为基础,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考评方法和指标,对各部门年度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和客观评价,以确定各单位资产管理效率和管理目标实现程度的活动。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评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客观公正、严格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覆盖人员配置、制度建设、资产配置与建设、使用和处置、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等方面情况的全过程、全方位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建设、学习宣传和教育情况;

(二)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三)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情况;

(四)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情况;

(五)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情况;

(六)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情况;

(七)国有资产信息系统管理情况;

(八)国有资产管理创新情况。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评原则上以预算年度为周期,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评工作在许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评依据《许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评价表》进行。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评采取单位自评与学校考评相结合的方法,主要通过材料审查、现场检查和专项抽查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加强考核得分满分为100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总分≥90分,且每个大项目的得分不低于标准分的50%,为优秀等次;考核总分≥80分为良好等次;考核总分≥60分为合格等次;考核总得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等次优秀率为考核单位的25%根据考核类别按各单位考核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其余为良好、合格不合格等次。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出借或者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在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等次评定为不合格,并按相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学校考评结束后,由考核组汇总整理考核结果,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学校研究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发文通报。对考评结果优秀的部门,予以表彰;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责成相关部门进行整改,整改部门将整改报告按要求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编制和审批资产配置计划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认真组织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评工作,不得敷衍推诿、弄虚作假,并按照整改意见书要求认真整改。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评结果纳入经济责任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范畴,纳入学校目标管理考核。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管理考核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要严格按照考核办法要求,做好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和汇总工作,并确保所提供的考核评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对在国有绩效考评中发现的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许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评办法》(院政〔2019〕125号)同时废止。

附件:许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评价表

许昌学院

202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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