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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学院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管理办法

作者:来源: 编辑: 访问次数:发布时间:2022-09-19

许昌学院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管理办法

院政〔2022〕9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河南省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豫财资〔2016〕135号)、《许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以及高校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是指校内各单位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本单位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真实反映本单位固定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三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学校各单位成立盘点小组负责本单位资产清查盘点工作。

第二章 清查盘点的范围、原则和时间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范围为学校所属各单位占有、使用和管理的全部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家具、标本模型、图书资料等。

第五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基本原则

(一)“实物盘点与账务核查”相结合的原则。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要按规定的分类,实地逐一清点、逐一登记,采取“以物对账,以账查物”的基本方式,查清固定资产的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做到见物就点,是账就清,最终实现不重不漏,账实相符。

(二)“全面清查和突出重点”结合的基本原则。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要对学校现有固定资产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并对价值量大、易出管理漏洞、属于关键部位的固定资产进行重点清查,提高清查盘点工作的质量。对学校人员变动包括调出、离职、退休、因病长期休养两年以上等离岗人员使用的资产要及时进行盘点清查,若有损坏、丢失,根据情节作出相应处理。

(三)“遵法规、重事实”的基本原则。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要严格遵守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各种法规,对盘盈、盘亏、报废损失等各种情况,要逐一查明原因,如实写出书面报告并及时上报,并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处置,按规定调整有关账目,做到账账、账物、账卡相符。对清查出的账外资产要及时登记,及时入账,确保清查工作的真实、全面。

第六条  学校每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标准日为当年12月31日,时间为当年财务扎账后的年底。

第三章 清查盘点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分为各单位自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复查总结三个阶段。

第八条 各单位首先进行固定资产的自行清查盘点。

(一)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做好资产清查前的相关准备工作,对于标签脱落或未贴加标签的资产按要求贴加标签。

(二)使用管理人核对个人名下资产,单位公共资产由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组织盘点。

(三)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导出资产管理系统中的资产数据,根据资产管理信息对照实物,采取“以物对账,以账查物”的基本方式进行清查盘点。清查盘点结果分为“无盈亏(正常)”、“盘亏(有账无物)”、“盘盈(有物无账)”。查明盘亏盘盈原因,形成资产清查盘点报告,分类报送归口管理部门。

第九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各使用单位的盘点结果,并与使用单位核对盘亏盘盈资产,查明原因,形成归口管理部门清查盘点报告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复查总结清查工作,完成全校固定资产的抽查盘点,将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汇总,查明原因,报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或固定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 清查盘点要求

第十一条  清查盘点要求

(一)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是学校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由分管领导负责,层层落实,确保资产清查盘点工作按期完成。

(二)以学校资产管理系统中各单位资产明细账为依据进行账物核对,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存放地点、使用人、使用单位相符。实际资产信息有变动的,要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及时办理调整手续,做到账物一致。

(三)重点清查价值量大、易出管理漏洞、属于关键部位的固定资产,提高清查盘点工作的质量。

(四)资产标签条码醒目规范张贴。

(五)通过清查盘点,对闲置待报废资产汇总记录,查明购置日期、使用时间和技术状况等,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对符合报废标准的资产应及时清理,集中存放,待清查盘点结束后及时办理相关报废手续。

(六)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规范,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张贴上墙,使用及维修记录完整。

(七)出租出借固定资产的清查,对未按出租出借规定手续审批的资产,要进行清理收回或补办手续。

(八)对捐赠资产的清查,有价的应按账面价值进行登记;对无法确定其价值量的,则按实物量登记,由各使用单位列出清单,确定具体记账方法。

(九)对清查出的各项盘盈、盘亏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写出情况说明。

(十)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不得瞒报和虚报。

第五章

第十二条  列入低值耐用品的资产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许昌学院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管理办法》(院政〔2019〕46号)同时废止。

许昌学院

202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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