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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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来源: 编辑:田水泉 访问次数:发布时间:2015-06-22

许昌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豫教高一字〔1990216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的学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教育部《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学位〔201111号)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及双学位教育专业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委员会”),由2327人组成。学位委员会由院长、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教务处处长、各教学单位和有关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组成。学位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学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五条 各学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由35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分委员会主任应为学位委员会成员,委员应从本学院教学管理干部或正、副教授中遴选,并上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位委员会主要职责

1. 审核和批准各学院分委员会提出的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名单。

2. 审核和批准外单位申请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3. 作出授予不授予或撤销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4. 负责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舞弊作伪行为。

5. 提请外单位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相关责任人。

6. 审定各分委员会成员名单,作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

7. 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8. 修改本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七条 学位办在学位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1. 为召开校学位委员会会议和其他有关工作准备材料,做好相关会议的组织工作。

2. 负责审核各分委员会提出的拟授予、异常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将复核情况和有关材料报学位委员会审定。

3. 负责向经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发放学位证书。

4. 根据学位委员会授权,处理暂缓授予及补授学士学位等事宜。

5. 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本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情况。

6. 负责受理分委员会提出的复议申请,并对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并上报学位委员会。

7. 协调各分委员会之间的工作。

8. 开展学位委员会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分委员会职责

1. 贯彻执行本细则所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和程序,逐个严格审核本学院各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资格和条件(包括政治思想表现、毕业资格及学分绩点、在校期间受纪律处分、考试违纪及作弊情况等材料),提出本学院拟授予、异常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予以公示。

2. 向学位办报送拟授予、异常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

3. 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初步意见,报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

4. 负责受理学位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宜。

5. 协助学位办做好学士学位证书的发放工作。

第四章 授予条件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普通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在校学习期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许昌学院学生守则》;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品行端正。

2. 较好地掌握本专业(或双学位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完成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或双学位专业)规定的各项要求,取得毕业资格。

3.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表明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十条 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 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2. 在校学习期间,受到留校察看(不含)以下纪律处分两次以上(含两次)或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3. 在校学习期间参加各种考试作弊者(含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等)。

4. 在校学习期间,学分制普通本科生所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在2.0(不含2.0)以下者,专升本学生2年内累计有4门(含4门)以上课程通过补考方获得及格者。

5.  2015年以后入校的学分制普通本科生所修专业(不含双学位教育专业)核心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在2.2(不含2.2)以下者。

6. 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者或毕业论文(设计)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者。

7. 在学位授予工作各环节中,有严重的舞弊作伪行为或因其他原因,经学位委员会审核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十一条 异常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对有第十条第3、第4、第5款所列情况[对应第4款:在校学习期间,学分制普通本科生所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在2.0(不含2.0)以下1.7以上(含1.7),专升本学生2年内累计有4门(含4门)以上6门(含6门)以下课程通过补考方获得及格者。对应第5款:2015年以后入校的学分制普通本科生所修专业(不含双学位教育专业)核心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在2.2(不含2.2)以下2.0以上(含2.0)者]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 获得发明专利(限第一名)。

2.在省级及以上科技作品、科技发明、电子设计、数学建模、挑战杯、英语演讲、师范生教学技能大赛等比赛中获省级一等奖及以上者、获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者。

3. 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

4. 毕业当年考取国家机关公务员者。

第十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按照《许昌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院政教字〔200819号)执行。

第五章 授予程序

第十三条 在本科阶段最后一学期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结束后,学位申请人(毕业生,下同)向所在学院领取并填写《许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申请表》。

第十四条 各分委员会依据本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每个学位申请人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审核,填写《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异常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经本学院分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报送学位办。

第十五条 学位办对各分委员会上报的初审名单进行审核,并向学位委员会提交复核意见。

第十六条 召开学位委员会会议,审定授予、异常授予、暂缓授予及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学位委员会主任在《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异常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暂缓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上签字后,连同会议纪要交学位办备案存档。

第十七条 对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弄虚作假或毕业论文存在作假行为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本细则规定者,由分委员会完备相关材料,报学位办审核,学位委员会主任签批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学位办向经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 学士学位授予异议、复议事项的处理

第十九条 在学校公布授予学士学位结果后五个工作日内,学位申请人如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分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由分委员会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可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学位办进行复核。学位办复核后,如认为确有必要,可向学位委员会提请复议。

第二十条 学位委员会在收到复议申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学生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通知到学生本人。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在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者给予相应处分。

1. 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学士学位审核,并有主观故意、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比照教学事故从严处理。

2. 学位申请人的毕业论文(设计)有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及其他严重违背学术规范与学术道德的情况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最高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经获得学士学位的,在学校组织的毕业论文(设计)审查等工作中,如发现有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撤销其学士学位,注销其学位证书

3. 本校在读学生存在为他人代写毕业论文(设计)、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等行为者,最高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4. 提供各类虚假证书及证明材料申请异常授予,希图借此骗取学位证书的学生,学校取消其毕业资格,作结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5级开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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