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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作者:来源: 编辑: 访问次数:发布时间:2022-09-19

许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院政〔2022〕94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河南省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许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管理体制;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单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与维护、固定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和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体制是: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第五条 学校下属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单位购置的固定资产,为学校固定资产,依照本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并进行管理。

第二章 固定资产定义、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批量使用(以使用部门为核算标准,非采购部门)总额达10000元以上的低值耐用品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文物和陈列品、纸质图书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七条学校所属单位(含实体、独立核算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全部固定资产。包括利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服务收入、附属单位上级的收入、其他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包括自制设备),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应纳入固定资产范围。

第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分类。

(一)按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手册》规定,我校内部固定资产管理按照以下十六类设置分类账。(1)房屋及构筑物;(2)土地;(3)仪器仪表;(4)机电设备;(5)电子设备;(6)印刷设备;(7)卫生医疗器械;(8)文体设备;(9)标本模型;(10)文物与陈列品;(11)图书;(12)工具、量具和器皿;(13)家具;(14)行政办公设备;(15)被服装具;(16)牲畜。

(二)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我校上报固定资产管理按照以下六类设置:(1)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2)专用设备;(3)通用设备;(4)文物和陈列品;(5)图书;(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构建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建造费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相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七)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第十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形外,不得任意变化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各级组织和单位要严格按照《许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学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锈、防蛀等工作。各使用部门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按制度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定期检测或修缮,确保完好和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学校相关各单位应建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管理制度,对精密贵重类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进行操作,并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登记、检查制度。

第十四条对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建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必须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坚持有偿使用原则。学校应建立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转换审批制度。

第十六条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出借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按《许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批,收回时应进行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十七条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十八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原则上定期进行清理清查,归口管理部门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清理清查,资产使用部门每学期进行一次清理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进行相应金额处罚,还要对责任人单位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务管理制度。学校应逐步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指标体系,各资产使用单位资产使用和管理绩效纳入学校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二十二条 坚持“依法合规、保障需要、调剂优先、节约使用、共享共用、严格标准、预算约束”的原则,编制固定资产配置计划和资产购置预算。

第二十三条学校完善和坚持资产配置论证评审制度。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大型修缮项目、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项目,学校成立论证工作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保证科学性。存量设施、仪器、设备、家具能够提供共享服务满足新增需求的或能通过调剂满足新增需求的,原则上不得进行重复购置。使用财政资金建设或购置科研设施和仪器,按照《河南省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评估论证。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购置严格执行学校采购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要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相关部门应及时按采购文件技术参数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索赔。

购置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要认真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到各归口管理部门办理验收入账手续,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建账并签署验收意见后,再按学校规定的审批程序,到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等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需要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正常使用、无修复价值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

第三十条 学校处置固定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处置严格按权限和报批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学校资产。

第三十二条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六章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学校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

(一)财务处设置、登记固定资产总账,进行固定资产总额和分类核算,负责固定资产的财务审核,定期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相关账目核对,保证账账相符;

(二)资产管理部门设置固定资产总分类账,负责统计报表、统计分析、资产清查的布置、数据备份、系统管理等工作,定期与学校财务处及归口管理部门进行核对保证账账相符;

(三)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置所管辖的固定资产账目和卡片,指导固定资产数据录入,验收单、条码单、固定资产卡片打印,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统计分析;定期与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核对账目,保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四)使用部门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手续,负责建立使用资产的账目、卡片、负责实物管理,定期与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人核对账、卡、物,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第三十四条 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员若有变动,要在资产管理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办理账务移交手续。

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管理卡片要登记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厂家、资产编号、分类代号等内容,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员签字承担保管设备的责任。使用人发生变更时,要在办理设备移交手续的同时,新使用人在资产卡片签字。

第三十六条使用部门之间、归口管理部门之间需调动设备时,必须经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并办理变动手续,调整有关账目。未办理手续的仍由原使用部门负责。

第三十七条各级资产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的相符。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与财务处对账一次;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与归口管理部门的账卡进行一次核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归口管理部门每年与使用部门的账卡进行一次核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八条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定期编报学校固定资产各类报表,经学校同意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三十九条加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依托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全面、准确、细化、动态”的固定资产基础数据库。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许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院政〔2017〕15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有资产管理处。

许昌学院

202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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