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住宿管理工作,创建良好的学习、生活秩序,服务学生健康成长成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规范》(中后协〔2026〕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宿舍是在校大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应更好满足学生成长发展需求,加强学生良好卫生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培养,营造良好育人环境,把学生宿舍打造成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开展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领域育人的重要阵地,为校园安全稳定、和谐校园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 住宿学生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爱国爱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体现大学生的良好精神风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许昌学院所有在学生宿舍住宿的研究生、本专科生、脱产函授生及短期进修、培训人员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许昌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和后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生工作处、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保卫处、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校团委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各二级学院(社区)党委书记担任。
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学生住宿管理工作。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学生宿舍管理的领导机构。委员会各组成部门接受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各组成部门和二级学院(社区)负责人为本单位宿舍管理第一责任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分工,厘清职责,贯彻落实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各二级学院(社区、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社区、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学生住宿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制定和修改宿舍管理办法;
2.对学生宿舍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措施及问题进行决策;
3.监督检查宿舍管理、服务和收费等事项;
4.协商解决学生、学校和宿舍管理部门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5.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学校充分发挥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成立“许昌学院学生宿舍自我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学生工作处会同校团委从学生党员和骨干中选拔产生。学生宿舍自我管理委员会属于学生自治组织,在学生工作处、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参与学生宿舍的管理服务,监督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执行。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宿舍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是组织各二级学院(社区)对学生进行行为规范管理和安全教育的责任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落实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协调、执行学生住宿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安排;
2.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和各二级学院(社区)贯彻落实学生住宿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3.指导、督促各二级学院(社区)开展学生宿舍思想政治教育、文化建设等活动;
4.加强学生行为规范管理,组织开展相关活动,对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学生进行教育与处理;
5.负责学生宿舍的分配、调整、校外住宿及退宿审批管理;
6.制定落实辅导员入住宿舍及日常走访宿舍制度、宿舍网格化管理制度,加强辅导员宿舍楼值班管理;
7.培训、管理学生宿舍楼寓管理员,组织宿舍管理人员全面参与宿舍管理工作;协助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及时解决和处理学生宿舍的报修和投诉等问题;
8.负责学生宿舍自我管理委员会的建设和管理,定期开展学生宿舍内部安全文明卫生检查与通报。
第九条 后勤管理服务中心是负责学生宿舍物业服务管理的责任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落实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执行学生住宿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安排;
2.协助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做好学生宿舍的分配与调整工作;
3.负责学生宿舍楼基本设施的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负责宿舍楼内部、周边公共区域的卫生保洁;
4.负责学生宿舍的水电暖供应、维修等后勤保障工作,定期对学生宿舍供水、供电、供暖线路等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更换不合格设备,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学生宿舍安全用水用电管理、节水节电宣传教育;
5.负责学生宿舍内各项收费服务的管理和监督;
6.负责学生宿舍楼寓管理员队伍的聘用和劳动报酬的管理;
7.协助做好学生教育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和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
8.其他有关学生宿舍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条 保卫处是督查学生宿舍消防、治安安全的责任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落实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执行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安排;
2.负责学生宿舍区安全保卫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和各二级学院(社区、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做好学生宿舍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维护学生宿舍的安全稳定;
3.在学生宿舍楼内安装火灾报警系统,在学生宿舍楼周边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和报警系统,及时更新学生宿舍各种安全设施,并做好维护;
4.定期对学生宿舍楼内消防设施、安全通道进行检查,及时配齐消防设施和更换消防器材;
5.组织、指导相关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演练;
6.协同后勤管理服务中心查处在校园内售卖禁用、劣质电器的商户;
7.加强学生宿舍区周边安全巡逻,指导责任单位对学生宿舍消防、治安安全等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彻底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列出清单,督促责任单位建立台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整改;
8.在学校大门询问、登记晚归和深夜外出的学生,及时向各二级学院(社区、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及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9.其他有关学生宿舍消防、治安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校团委是负责学生宿舍文化活动组织开展、宿舍文明养成教育的责任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落实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执行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安排;
2.指导学生会及相关学生社团积极开展宿舍文化建设活动,培育健康、向上、温馨的宿舍文化;
3.以第二课堂活动为载体,宣传学生住宿安全、文明和卫生知识,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社区、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是学生行为规范管理和安全教育的直接责任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落实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执行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安排;
2.组织开展学生宿舍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意识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3.深入开展学生宿舍思想政治教育、宿舍文化建设等活动,督促学生保持宿舍清洁卫生,培育温馨和谐、积极向上的宿舍文化,组织学生开展“文明宿舍”创建活动,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和生活习惯;
4.定期开展学生宿舍内部安全、卫生和文明检查,查处使用违规电器情况,及时排查并消除学生宿舍内的安全隐患,妥善处理本学院(社区)学生宿舍各种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及时、准确上报处理结果;
5.贯彻落实辅导员入住宿舍制度、日常走访宿舍制度、宿舍网格化管理制度,深入学生宿舍,关心、了解和掌握学生各方面情况,及时解决和处理学生在宿舍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6.负责住宿学生无故晚归、夜不归宿、深夜外出、私自外宿等情况的落实、处理工作,严格校外住宿审批管理。
第四章 住宿管理和秩序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由学生工作处会同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及各学院(社区、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在有利于各二级学院(社区、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学生管理和学院、班级相对集中住宿的原则下,统一分配与调整。凡我校全日制在校生原则上应在学校统一安排的学生宿舍内住宿,不得私自调换宿舍。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学生私自走读、外宿或租房住宿。学生有特殊原因需校外住宿的,需按照《许昌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管理规定》(院政学〔2017〕31号)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宿舍设寝室长1人,寝室长负责其宿舍的日常管理和宿舍文化建设,其他同学应服从寝室长的管理并积极配合工作。每个宿舍成员都要自觉遵守学生宿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各宿舍应制定宿舍文明公约和卫生值日表,并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 住宿学生必须经门禁系统出入学生宿舍,服从宿舍楼寓管理员的检查、询问。未经宿舍楼寓管理员许可,外来人员(非本楼住宿的学生和工作的人员)不能进入学生宿舍。学生会见客人在宿舍值班室或一楼大厅进行,原则上不得进入学生住室。若学生家长给学生送物品较重,学生及家长必须出示相关证件,并在宿舍楼寓管理员处登记后,方可进入学生宿舍,家长停留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校内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各二级学院(社区、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辅导员、导师等因工作需要,需持本人有效证件,在宿舍楼寓管理员处登记后,方可进入学生宿舍。
第十七条 除研究生宿舍外,学生宿舍实行晚间固定时间熄灯、锁门。本办法中的晚归时间、深夜外出时间是指23:00以后。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晚归、深夜外出登记制度。学生要严格遵守学校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凡在规定的出入时间之外出入学生宿舍或学校大门者,须出示学生证、校园一卡通或身份证接受宿舍楼寓管理员或校门卫询问、登记后,方可出入,宿舍楼寓管理员和校门卫要视其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学院(社区、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学院(社区、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落实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对无故晚归、不归学生实行登记报告制度。学生干部、宿舍长有义务对本班无故晚归、不归学生进行排查、报告,凡有无故晚归、不归学生的宿舍,宿舍长需在22:50报告给辅导员。辅导员要认真登记、排查,落实原因,必要时应向学院报告,由学院(社区、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落实处理。每学期无故晚归3次者给予警告处分,3次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无故不归、私自在外住宿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生宿舍各项管理制度。严禁在宿舍内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烟、吸毒;严禁在宿舍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销活动;严禁在宿舍内私接电源或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严禁在楼内外乱倒垃圾,乱扔果皮纸屑;严禁向窗外扔杂物,乱泼污水;不得在墙面、地面乱贴乱画;严禁在楼内焚烧废纸、废物,严禁在宿舍内生火做饭;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在午休、晚自习时间及就寝时间,严禁在宿舍内大声喧哗等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晚上按时熄灯;严禁在宿舍内饲养各种动物。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服从学校管理,阻碍、抵制学生宿舍管理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的,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退宿或学生其他原因退宿时,须经本楼宿舍楼寓管理员对宿舍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并收回宿舍门锁钥匙后,按学校相关流程办理退宿手续。
第五章 生活资源和设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要养成节约用水用电的良好习惯,学生宿舍用水用电实行定额指标管理。学生宿舍要按学校作息时间定时送电、定时停电,特殊天气、主要节假日可适当延长送电时间。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宿舍的家具,按各宿舍配备标准,由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配备,严禁私自添置家具;住宿学生有正常使用、妥善保护家具的权利和责任,严禁私自改变其位置和功能。
第二十五条 学生要爱护公物,若丢失、损坏应恢复原状或照价赔偿,对故意损坏公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发现火警、火灾等事故时,应当立即报警。准确报告火灾发生的具体地址、起火部位、燃烧物质、火势大小,以及是否有人员被困。在确保人身安全情况下采取必要的自救灭火、疏散逃生等措施。不能自救时,应及时撤离现场。严禁谎报火警。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人员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立即报警。清晰、简洁地报告事件性质,并保护现场。公安报警电话:110,火警电话:119。校园报警电话:7355110(八一路校区)、3188110(兴华路校区),辖区派出所电话:2267110。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公寓内严禁存放公安部门管制的枪支、刀具、易燃易爆、易腐蚀及放射性物品;不私拉、乱接电线;杜绝使用加热类电器如电炉、电饭锅、电热器、电吹风、卡式炉等以及其他含有加热功能的大功率电器;杜绝使用非正规厂家生产、无检验合格证明的劣质电器或插座;可充电电器不能在无人监管时充电;不在寝室内使用明火及电热器具进行烹调加工食品、烧热水。
第二十八条 学生要注意个人财产安全,离开宿舍时,要关窗落锁,关闭所有电源;在宿舍休息时要做好必要的安全防范。因学生未按照规定做好宿舍安全防范而造成损失,由学生承担。
第二十九条 学生要爱护消防器材,对配备在宿舍楼内的灭火器、消防栓、应急照明灯、烟感探测器、安全疏散标志等消防设施,严禁损毁、挪用或擅自改变消防设施用途,违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承担法律责任,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七章 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共区域卫生。禁止在寝室和楼道走廊的家具、门窗、墙面上乱写、乱画、乱贴、乱刻;严禁乱倒脏水和饭菜等,严禁高空抛物、倒水;禁止将垃圾扫入楼道、污染楼道;禁止在寝室存放废品,废物、垃圾及时带出楼栋,自觉倒入楼栋外校园内固定的垃圾存放点,保持寝室公共环境卫生。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讲究个人卫生并保持室内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及时清洗脏衣物,不得堆放杂物;不得随地吐痰,不得在寝室抽烟,不得乱扔烟蒂、果皮、纸屑和赃物等;要保持宿舍经常通风换气,保持宿舍整洁、清新、舒适;积极参与“文明宿舍”创建活动,自觉配合和接受学校宿舍卫生检查。
第八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二条 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采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学生宿舍自我管理委员会、相关职能部门、学院(社区、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开展学生宿舍安全、卫生、文明检查。检查结果由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各二级学院(社区、研究生工作办公室)通报,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宿舍,各二级学院(社区、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限时落实整改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宿舍检查结果作为班级、党团支部先进集体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学生在宿舍遵守纪律行为、文明卫生情况等纳入学生个人综合素质测评、评奖评优和入党推优考核等环节。
第三十四条 学生违反本办法,按照《许昌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许昌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院政学〔2009〕9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