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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励处罚办法

许昌学院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编辑:张民幸 浏览量: 日期:2026-10-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也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阵地,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的生活、学习、纪律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作息习惯,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教社政〔2002〕9号)《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规范》(中后协〔2026〕4号)《许昌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院政学〔2017〕22号)《许昌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院政学〔2026〕3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负责和从事学生宿舍管理的部门和人员以及在学生宿舍住宿的各类学生。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合作、齐抓共管,分别负责学生教育管理、设施维护、治安消防、制度建设、安全标识布设、预案演练、培训组织、台账建设、日常巡查、隐患排查、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考核评价等工作,二级学院(社区、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学生日常管理与安全教育。每学期组织全体委员会成员单位开展不少于2次工作会议,研讨学生宿舍相关安全管理内容,开展不少于2次宿舍安全联合大检查,同时不定期组织部分委员会成员单位开展宿舍安全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负责学生宿舍安全隐患通报落实处理结果的收集、汇总、存档工作,及时向委员会汇报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整改任务的相关单位工作情况。

第四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对学生宿舍内的安全教育负首要责任,配合协助学生公寓实施安全检查和管理;负责督促各二级学院(社区)开展安全检查、及时通报、处理违纪违规学生宿舍和个人,指导、督促各二级学院(社区)贯彻落实学生住宿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指导各二级学院(社区)妥善处置学生宿舍突发安全事件;组织宿舍管理人员全面参与宿舍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建设,并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学生宿舍安全检查;协助保卫处、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做好学生宿舍区的安全工作。

第五条   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对宿舍区供水、供电、供热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负首要责任,同时对学生宿舍的卫生防疫工作提供专业要求和业务指导,并负首要责任;负责学生宿舍楼及周围公共卫生维护,负责供电线路设施设备、公寓配备电器设备的维护更新;负责指导各二级学院(社区、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开展学生宿舍传染病预防和宣传工作,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杜绝疫情蔓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学生教育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和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

第六条  保卫处对学生宿舍安全监督、消防安全管理以及学生宿舍楼建筑以外公共区域安全管理负首要责任,同时应确保安防或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性”;负责监督检查相关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负责学生宿舍区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设置与管理,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负责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负责学生宿舍区的综合治安管理;协同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七条  校团委协助开展学生宿舍文化建设和宿舍文明养成教育,引导学生主动参与宿舍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和各种不文明现象。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社区、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对本单位所属学生宿舍内的安全教育负首要责任,承担学生宿舍内部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常态化开展学生宿舍安全教育,严格落实宿舍网格化管理、学生安全稳定信息员、宿舍晚归登记、辅导员深入宿舍及夜间值班、校外住宿审批等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有效化解宿舍矛盾;建立完善宿舍安全卫生文明检查机制,定期开展学生宿舍内部安全卫生文明检查;负责学生宿舍安全隐患通报结果的落实处理工作,认真调查产生安全隐患的当事人,及时督促学生消除安全隐患,负责对学生进行处理,并将整改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报学生住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本单位学生宿舍各类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及时、准确上报处理结果。

第九条  所有住宿学生应遵守学生宿舍相关管理规定,提高消防安全、人身与财产安全意识;做好自我管理和参与安全教育、实践活动;对自己在学生宿舍的行为负法律责任。

第十条  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等学生组织要充分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方面的作用,主动参与学生宿舍区安全管理,及时向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各二级学院(社区、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及辅导员通报检查结果和发现的安全隐患,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宿舍区学生与住宿管理服务部门的信息沟通。

第三章  消防安全

第十一条   严禁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包括酒精炉、煤油炉等明火器具和可燃蚊香、熏香、蜡烛等)。

第十二条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网线,严禁违规改装、搭接电器线路,严禁无人充电,室内无人时必须关闭所有用电器。

第十三条   严禁在宿舍内使用大功率违规电器(包括电炉、电热杯、电磁炉、电热锅、电热棒、热得快、电水壶、电火锅、豆浆机、挂烫机、电热毯、取暖器、电吹风、电夹板、卷发棒、烘鞋器、暖脚器、蒸脸仪、插电按摩仪、电烙铁、防限电插座、调压插座等)。

第十四条  严禁使用劣质充电宝(没有3C标识、3C标识不清晰、被召回型号或批次的充电宝)等三无(无品牌、无生产许可证、无合格证)电器产品。

第十五条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包括酒精、汽油、烟花爆竹、硫酸、强碱、打火机气罐等)。

第十六条  严禁在宿舍内吸烟、乱扔烟头。

第十七条  严禁在宿舍内给电动车(平衡车等)电池充电。

第十八条   严禁私自改装电器设备或违规存放电器设备过夜,严禁私自添置冰箱、洗衣机、热水器等电器。

第十九条   严禁堵塞、占用宿舍楼道、消防通道、安全出口。

第二十条   严禁损坏、挪用、遮挡消防设施和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栓、应急指示灯等)。

第二十一条  严禁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

第四章  住宿安全

第二十二条   住宿学生须凭有效证件或人脸识别系统出入宿舍,服从宿舍楼寓管理人员的检查和询问;严禁非本宿舍楼寓人员进入学生宿舍,如因工作需要、亲属探访等特殊情况确需进入学生宿舍的,必须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和身份证件,经宿舍楼寓管理员同意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并在规定时间内离开学生宿舍,严禁留宿外来人员,严禁私自转让或出租本人床位。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宿舍钥匙仅限本人使用,因毕业、退学、参军、休学、校外住宿等原因办理退宿手续时,须将钥匙交回宿舍楼寓管理员;宿舍调整时须交回原宿舍钥匙,方可换取新宿舍钥匙。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妥善保管个人财物,大额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以防遗失;电脑等贵重物品和大件物品出入宿舍楼寓时,要凭有效证件在楼管处和学校大门处登记。

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宿舍内打架斗殴、饮酒、赌博、打麻将、涉毒、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等;严禁在宿舍内收听、收看或制作、传播封建迷信及淫秽制品;严禁在宿舍内非法开展宗教活动或组织、参加邪教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严禁利用宿舍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犯罪活动;警惕网络诈骗、非法借贷、非法传销等,保护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携带细菌和病毒标本、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品;严禁存放管制刀具及其它违禁物品。

第二十八条   规范使用宿舍内的桌椅、床柜、照明设施、水电暖设施、卫生设施等,严禁私自移动、损坏或转借桌椅、床柜等家具设施;离开宿舍时应关闭并反锁门窗。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宿舍及楼内大声喧哗、弹拉乐器、打球、踢球和进行其他妨碍他人正常休息的活动;严禁随地吐痰、乱贴乱画,严禁乱扔杂物或向窗外抛撒垃圾。

第三十条   严禁在宿舍内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严禁饲养宠物。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遵守作息时间,不准擅自晚归,如有特殊原因晚归者,须出示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宿舍楼,严禁学生翻窗、翻门、踹门等进出宿舍。

第三十二条  遵守学校水电使用制度,做到“人走断电,人走水停”。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一旦身患疑似传染病,应立即向所在学院(社区、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和后勤管理服务中心(校医院)报告,按校医院要求进行治疗,不能隐瞒病情,防止传染病在宿舍相互传染;治愈后,凭正规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方可回宿舍住宿。

第三十四条  车辆需在指定位置存放,严禁在宿舍楼道和寝室内存放电动车、自行车,严禁压占消防通道。

第三十五条  严禁其他侵害人身财产安全、违反治安管理和学校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学生宿舍一旦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发现者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保卫处校园报警电话0374-7355110(八一路校区)、0374-3188110(兴华路校区),并向所在学院(社区、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和学生工作处等部门报告,相关部门接到报警后应立即积极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如在学生宿舍安全检查中发现学生有违反消防和住宿安全所列情形的,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由违纪行为人所在学院(社区、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调查落实并督促整改,按照《许昌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和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同时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各类评优评先及奖助学金评定资格;如行为造成社会危害或重大后果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通报情况与辅导员年度考核和学校学生工作目标考核挂钩。

第三十八条  因学生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引发消防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学生所在宿舍当学年不得参评优秀宿舍、文明宿舍等,学生所在班级当学年不得参评先进集体、文明班级等。学生所在学院(社区、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和负有教育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的具体处理意见,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宿舍发生其他安全事故的,在查明事故原因后,对相关当事人以及责任单位的具体处理意见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四十条 涉及学生宿舍安全管理的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许昌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许昌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突发事件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宿舍发生火灾、意外伤害、传染病等突发事件,相关单位应分别按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许昌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许昌学院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等相关要求,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科学、有序、有效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社区、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宿舍管理相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报学校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